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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自治区加工贸易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财政厅
  • 项目分类项目申报
  • 项目级别自治区级
  • 截止时间2016-10-2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商务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商务局、财政局

  为了改善我区加工贸易发展环境,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承接产业转移,充分利用新疆和周边国家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发展加工贸易,增加就业和扩大进出口贸易规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新财企 [2015]133号)有关要求,为做好2016年自治区加工贸易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支持承接东部地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支持有关地州市和综合保税区、边境合作区、各类经济开发区等(以下简称各类园区)通过援疆机制和当地产业需求,加强与东部地区产业合作,完善各类配套服务和营商环境,降低综合成本,积极承接东部地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

  (二)支持有一定加工贸易产业基础的地州市和各类园区培育建设的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

  (三)支持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加工贸易招商引资。

  (四)支持完善产业体系。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延伸产业链,重点支持自治区外向型产业亟需的关键零部件等配套项目和生产性服务业。

  (五)支持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创新、技术研发和设备改造,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六)鼓励绿色集约发展。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参加国内外有关展会,开拓市场。

  (八)支持加工贸易人才培训。组织各部门管理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赴加工贸易发达地区培训学习,支持各地州市和园区与东部地区开展人才合作和员工技能培训。

  二、申报对象及支持项目

  (一)园区承接东部地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项目

  以自治区综合保税区、边境合作区、各类经济开发区为申报对象,支持园区积极承接东部地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的落地项目。依据园区内实际落地的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企业数量、投资额度及投产情况进行资金奖励。

  (二)新增加工贸易企业建设项目

  以加工贸易企业为申报对象,包括自治区新建加工贸易企业、在自治区落地的东部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企业、积极向各类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转移聚集的加工贸易企业,依据项目建设投产情况,对企业投资建厂、购置设备等费用给予资金支持。

  (三)加工贸易企业技改研发项目

  以加工贸易企业为申报对象,对开展加工贸易,并且上年度完成一定加工贸易额企业,进行产品创新、技术研发和设备改造执行完毕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四)加工贸易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以单位、组织、协会或外贸企业为申报对象,对积极搭建自治区加工贸易公共服务平台,或组织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培训、参加国内外加工贸易展会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三、申报时间及申报材料

  2016年度加工贸易资金项目申报时间截止为20161020日,申报资料详见新疆加工贸易项目资金申报指南(附件一)

  四、申报要求

  ()申报项目的单位应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新财企 [2015]133号)要求。

  (二)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向当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各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及申报资质进行审核,对企业(自治区或兵团)进行严格区分,并在申报截止日之前将企业申报资料一并上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各一份)。

  (三)监督和惩处。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严格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四)联系方式。

  自治区商务厅   戴风玉       电话:0991-2877974

  自治区财政厅            电话:0991-2359332

   

   

  附件:1、新疆加工贸易项目资金申报指南

         2、项目申请单位承诺函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工贸易项目资金申请表(企业)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工贸易项目资金申请表(园区)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6826

 

附件下载:附件1 申报指南
                附件2 项目申请单位承诺函
                附件3.4 新疆加工贸易项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