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科技局,各地、州、市科技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科技(教)处,自治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管)处,新疆军区后勤部卫生处,中央驻疆企事业单位科技处,各社会力量设奖单位:
2016年度自治区科技奖励的推荐工作即将开始,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奖种
我区科技奖励的奖种,将由原来的“自治区科技进步奖”改革细化为“自治区科学技术特等奖、自治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治区自然科学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2016年度自治区科技奖励的推荐奖种为:自治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治区自然科学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推荐标准
(一)自治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成果主要完成者;
2.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成果主要完成者;
3.获得多项发明专利者;
4.在基层从事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工作20年以上且成效显著者。
(二)自治区自然科学奖一、二、三等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对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
1.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研究方法、技术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
2.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3年以上(以投稿时间计),其重要科学结论已被国内外、区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自治区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
(三)自治区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该项技术发明(包括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药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社会上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3.具有实用性。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3年以上,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自治区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四)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1.技术开发项目授予在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生物品种的开发及其应用,技术上有创新,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成果;
2.转化推广及产业化项目授予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产业化中,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对行业或地区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成果;
3.社会公益项目授予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社会公共安全等科技成果的实施中,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成果;
4.软科学项目授予在为各级各类决策(政策、制度、战略、规划等)和管理服务的软科学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已被决策部门采纳,在实际中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成果;
5.重点工程项目授予在实施列入国家或者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点基本建设工程中,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
6.基层项目授予由地(州)、县(市)所属单位和人员为主完成的成果。其完成单位的前三名必须是在地(州)、县(市)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不含央企、主板上市企业和区级单位);完成人员的前三名必须是在地、州、市及以下单位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7.工人农民技术创新项目授予由隶属于企事业单位及基层农业单位的工人农民技术人员为主完成的成果。其完成单位的前三名必须是属于企业或基层农业单位性质并在新疆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完成人员的前三名必须是在上述企业或基层农业单位工作的工人或农民身份的科技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
8.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授予对象为以实现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提升相关产业或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通过创新制度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和保障体系建设等工作,在企业内实施的技术创新系统工程或建设技术创新平台的企业;
9.创新团队项目授予对象为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以团队协作为基础,依托一定的科研平台,围绕一个学科、领域或某个研究方向,进行长期合作研究与开发,取得重大原创性成果并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得到同行公认的科研群体。
三、推荐方式
2016年度自治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由推荐单位或专家负责推荐。推荐单位为自治区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中央驻疆单位(厅局级)、具备有效资质的科技社团以及经认定的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专家为两院院士或5名以上同一学术领域、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业专家联名推荐。请注重推荐长期工作、服务于基层及生产一线的科技人员。
2016年度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成果,由推荐单位或专家负责推荐。推荐单位要求同上。专家为两院院士或历届自治区科学技术特等奖、自治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获奖者。
请各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切实履行推荐责任和义务,认真审查推荐材料,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客观填写推荐意见,筛选出优秀的科技成果和候选人参评自治区科技奖励。
四、推荐指标
(一)自治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推荐指标
1.每个推荐单位限推荐1名候选人;
2.两院院士或5名专家联名推荐的,每位专家每年只能推荐1位候选人。
(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成果推荐指标
1.推荐单位的推荐指标不做限定;
2.两院院士或历届自治区科学技术特等奖、自治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奖者推荐的,每位专家可以以个人身份每年推荐1个候选成果。
五、推荐要求
(一)候选成果应通过评审鉴定或直接登记,并于2016年8月5日前在自治区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登记;
(二)推荐自治区自然科学奖候选成果提供的主要论文论著应当于2014年1月1日前公开发表(以投稿时间计);技术发明奖候选成果应当于2014年1月1日前完成技术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成果应当于2015年1月1日前完成技术应用。
(三)同一人同一年度仅能作为一项推荐成果的完成人参评自治区科技奖励。
(四)2014年、2015年获奖成果的前三完成人,不能作为前三完成人推荐2016年度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历年参加评奖但未获奖的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本年度的推荐工作:
1.参加评奖后一直持续至今开展研究工作,并在创新内容上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如有影响因子较大的新论文发表,出版新专著,获得新的自主知识产权如发明专利、新药证书、新产品登记证书等);
2.自参加评奖后在经济、社会效益方面有大幅度增加,并能提供推广、应用证明及相关财务审计等证明材料。
重新推荐时须提供相关说明材料,自治区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奖励办”)将在相关网站以及要求在成果完成单位、推荐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可按要求填报推荐材料。
(六)对历年由于推荐人、汇报人资格等原因未能予以推荐或参加评审的成果,符合推荐要求的可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审查合格后可重新推荐。
六、推荐材料报送要求及截止时间
(一)材料报送要求
1.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实行网上申报及评审,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可通过新疆科技成果管理网进行填写(网址: www.xjkjcgw.com),具体操作步骤请详细阅读网站上的使用说明。
2.推荐书是专家评审的主要依据,其所填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文字描述要准确、客观,图片资料应当清晰、简洁。
3.除网上申报外,申报单位还需报送2套纸质推荐材料,其所有要求签章处均应签字、盖章。推荐材料应按顺序装订,并按要求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4.专家推荐突出贡献奖候选人或候选成果的,可与自治区奖励办联系,提交专家推荐函,经审查同意后给予推荐号和登录口令进行网上申报。两套纸质推荐材料须由专家本人签字,按顺序装订后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
5.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建设等专用成果的申报、推荐工作,请直接与自治区奖励办联系,严禁通过网络申报。
(二)截止时间
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12日。纸质材料报送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19日,逾期不予受理。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范东军 0991-3823762(兼传真),15009919392;
王君玲 0991-3839347;
吐尔逊江 0991-3839274;
通信地址:新疆乌市科学一街353号 邮编:830011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