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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自治区民生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 项目分类项目申报
  • 项目级别自治区级
  • 截止时间2016-05-1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财政局,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财政局:

为推进自治区“民生工业促进计划”,发挥民生工业在促进就业、提高居民收入、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产业惠民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生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企[2012] 98号),现就做好2016年自治区民生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具有民族、地域、文化特色的工艺美术品制造业、手工艺品、旅游纪念品生产等产业;

(二)民族服饰、编织、鞋帽、家具、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加工产业;

(三)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小食品加工业;

(四)与城乡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生产类加工产业;

(五)民生工业示范基地、孵化基地、产业集聚区等建设项目;

(六)服务于民生工业产业发展的设计研发、培训、展示销售等服务平台建设。

 二、申报条件

申报自治区民生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必须是在新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经济合作组织,以及从事加工生产且账证健全、经营场所固定、依法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业绩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

(二)财务管理规范;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固定资产有效投入凭证在20万元及以上;

(五)鼓励历年已授牌自治区民生工业示范基地内企业申报项目,并给予倾斜支持;

(六)鼓励国家级贫困县申报项目,并给予倾斜支持;

(七)对南疆四地州申报项目给予倾斜支持。

 三、申报程序

(一)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各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征集。

(二)符合支持重点及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向注册地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由其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后报所在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联合行文报送。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单位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参考格式详见附件1);

(二)自治区民生工业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附件2);

 (三)企业或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基本情况表(附表3);

(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合作组织社团登记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登记证复印件;

(五)2015年以来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附件4)及有效凭证、费用发票的复印件。厂房租赁费可纳入企业有效投入,但须提供租赁合同及付款有效凭证复印件;

 (六)2015年以来与申报项目相关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银行贷款进账单、贷款余额对账单)汇总表(附件5)及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贷款凭证复印件(申报贷款贴息项目提供);

(七)生产许可证(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复印件)、纳税证明等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

(八)法人企业需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条形码);合作组织、工商注册的个体工商户需提供真实财务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料,以便核实财务状况;

(九)申报项目需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产品、项目建设情况等相关图片资料;

(十)国家级贫困县申报的项目,请各地州(市)在汇总表中予以标示,并在申报资料中提供贫困县认定等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

  五、注意事项

(一)专项资金项目采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扶持,贷款贴息项目予以优先支持,项目申报时必须明确提出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式。

(二)2016年新开工建设项目不在项目申报范围,不予申报。申

报项目为在建或2015年已完工项目。其中:“在建”项目为2016年12月31日前计划完工的项目;“已完工”项目为2015年完工的项目。

(三)2016年通过其他渠道已获取自治区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民生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四)历年自治区民生工业示范基地内申报项目及申报2016年示范基地的,要求在汇总表中将示范基地内专项资金项目予以单独列示。

(五)请各地州(市)结合实际,推荐2-3个重点示范项目,并请在项目备注栏标注“推荐”字样,在上报文件中列出推荐重点示范项目名称。

(六)项目申报材料要求完整、齐全,统一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按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光盘)方式同时报送。

(七)申报材料,由各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填报汇总表(附件6),按项目申报要求联合行文,于2016年5月10日前,各一式一份及电子版光盘材料,分别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轻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

 六、其他

(一)本通知及附表可登陆新疆财政厅网站(www.xjcz.gov.cn)、新疆经信委网站(www.xjeic.gov.cn)和新疆轻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网站(www.xjlii.gov.cn)查询和下载。

 (二)联系方式

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   联系人:石华

电话:0991-2359334  传真:0991-2826453

自治区轻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

规划发展处    联系人:朱 斌

电话(传真):0991-2818610

电子信箱:626091365@QQ.COM 

附件:

1.项目建议书参考格式

2.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核意见表 

3.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4.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

5.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银行贷款进账单)

6.自治区民生工业项目汇总表

7.各地州(市)申报项目数量分配表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