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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全面建设创业型城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加大资金扶持。乌鲁木齐市级财政专门安排创业引导性资金2000万元,从就业专项资金中预算安排4206万元,用于创业推动、帮扶。乌鲁木齐市人社部门自2009年以来共为1.7万名创业者发放小额担保贷款7.65亿元。目前,乌鲁木齐市有11家金融机构设立了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已成立小额担保贷款公司20家,全市纳入中小企业金融信用档案的企业超过3万户,3年累计提供中小企业融资过百亿元。 
       二、扩大政策支持。乌鲁木齐市委市政府制定实施了《乌鲁木齐市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实施意见》、《乌鲁木齐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等政策性文件,工商、人社、经济、税务等市属部门及各区(县),相继制定、实施了促进创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年来全市税收减免3超过百亿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空前,3年多建设资金超过前10年总和,进行了2个开发区与2个中心城区的区划合并,优化扩展了投资创业空间。 
       三、完善创业帮扶。乌鲁木齐市针对大学毕业生等三类就业困难人群实施了“创业帮扶三项工程”。乌鲁木齐市人社部门累计在17所高校举办了369个专门的免费创业训班,9431名大学生接收培训,所有区(县)、 (乡镇)、街道 社区都建立了创业服务工作站,培养、确定了646名创业助理员,实现了创业帮扶工作基层全覆盖;针对4种人群分别编印了4本《创业项目汇编》免费发放,全市各相关部门、相关机构,总共收集、储备了1.3万个创业项目,累计为3.8万人提供了创业项目或创业项目相关的专家咨询与指导服务;2009年以来,全市开展创业培训2.9万人,培训后实际创业的学员0.8万人,累计带动就业2.5万人。 
       四、加强创载体建设。2009年以来,乌鲁木齐市加大了对10个市级创业园区建设,园区现有经营户2.8万余户,吸纳就业13余人。先后建立了1个国家级、4家市级、25个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1个国家级创业孵化器,认定了4家市级创业实训基地,率先引进创业模拟实训项目,成立了“乌鲁木齐市创业者之家俱乐部”

政策全文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激发全市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创业热情,强力推进全民创业,建设创业型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创业型城市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建设创业型城市的重要意义
       创业是发展之基、民安之本、富民之道、强市之路。当前,我市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建设创业型城市,对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百姓安居乐业意义重大而深远。一是建设创业型城市是我市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内在动力。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引导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进行创业,激发民众创业热情,根植发展原动力,已成为当今社会的趋势。我们要因势利导,让创业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拓宽发展领域,提高发展水平的不竭动力。二是建设创业型城市是构建和谐的有力保障。通过创业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和资本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使得各阶层、各群体都能享有法定的权益,在社会结构中找到自己位置,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三是建设创业型城市是实现“富民强市”的重要举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强市富民,关键是要加快经济发展,提高全市经济综合实力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建设创业型城市,就是要让广大劳动者积极行动起来,投身于创办实业、创造财富的实践中,促进地方经济增长,帮助各族群众走向富裕。四是建设创业型城市是化解各类矛盾的有效途径。通过全民创业,可以有效地解决城乡就业难题,可以接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缩小城乡、地区和居民间的发展和收入差距,促进社会稳定。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为指导,树立“政府创造环境、人民创造财富”理念,围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主基调,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激活创业主体,完善创业政策,降低创业门槛,优化创业环境,放宽创业领域,保护创业成果,使城市充满创业活力,民众涌动创业激情,社会形成创业氛围,构建最宜创业城市,以创业带富民,以创业谋跨越,以创业促崛起,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工作目标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积极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者进入第三产业各领域创业发展。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残疾人、失地农民及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以下统称创业人员)等人员创业。重点指导和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及除汉族以外少数人员创业。
       (四)总体要求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支持有利于创业的改革举措,制定有利于创业的政策措施,鼓励有利于创业的机制创新,取消不利于创业的限制性规定。发动全民参与,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以项目引导创业,构建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创业体系。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劳动者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意识,在全市范围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和创业环境。
       二、激活创业主体
       (一)大中专毕业生积极创业
       有效发挥大中专毕业生的知识、智力优势,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在创业中实现自身价值。
       (二)留学人员回乌创业
       充分发挥留学人员掌握当代科技前沿技术,具有先进管理经验和国际市场关系密切等优势,鼓励留学人员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回乌创业,为家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三)城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积极引导广大城市失业人员利用其掌握的专业技术,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四)转业退役军人再创新业
       大力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积极引导退役军人就业观向“找市场创业”转变,自主创立新业。
       (五)农民致富创业
       树立“培育创业型新农民,建设创业型新农村”理念,鼓励农民开展规模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流通及深加工等形式的创业活动。
       (六)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
       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利用资金、技术和经营理念等方面的优势和专长,返乡投资创业,带领乡亲共同致富。
       (七)外来务工人员驻乌创业
       建立统一开放、城乡一体的就业政策,维护驻乌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留住资本、留住人才,使来乌务工者成为来乌创业者。
       (八)残疾人自立创业
       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充分挖掘残疾人自我开发、自我创造的潜能,鼓励残疾人积极投入到创业活动中,走上富裕道路。
       (九)失地农民主动创业
       引导和教育失地农民转变观念,破除“等、靠、要”思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十)优秀人才来乌创业
       注重发挥首府都市圈的区位优势,吸引外地各类优秀人才来乌进行投资创业。
       三、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限制
       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在依法的前提下,可允许各类创业主体参与各类行业和领域,且可享受平等待遇,尽量减少前置审批。
        1、创业人员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允许3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一万元即可登记。适度放宽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及残疾人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注册登记要求。
       2、在依法的前提下,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的创业人员或其亲属、亲友的房屋(房产证)、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等不动产及存款、有价证券,经规定的评估机构评估认可后,均可作为抵(质)押品。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等创业人员也可通过土地或山林承包权及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对需提供反担保的创业人员,可用应收账款、商标、专利、股权、产权等动产或无形资产进行反担保。
       3、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科技开发企业,研究开发的科技项目经申报、评估后,符合要求的,政府有关部门优先予以立项并给予必要的科研经费支持。各类知识产权依法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均可作为企业注册资本金和股份,但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4、对初次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的,给予场租补贴(补贴标准、最高补贴金额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数额执行)。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或从当地自筹的就业资金中解决。
       (二)改善行政管理
       全面清理并取消一切影响和阻碍创业人员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各种理由强行要求创业人员参加各种协会、学会及社团组织,严禁以年审为由强迫创业人员创办的个体、私营企业交纳各种会费,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人员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人员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人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三)拓宽融资渠道,强化政策扶持
       要全面落实有利于创业人员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创业人员创业。
       1、严格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创业人员创办企业后,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的个体、私营企业参加政府主办的经贸洽谈会,免收摊位费。
       3、对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经社区推荐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予反担保。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以及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贴息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展期不贴息。
       4、对职工人数3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除外)以及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展期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贷款期内按规定给予50%的贴息,贴息资金从自治区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5、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初次创业人员创业成功并与被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其创业本人及其被招用的人员,可按照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对创业人员吸纳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还可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贴。
       6、鼓励低保人员和失业人员创业。享受低保的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可保留2年不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业的,可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于创业。
       7、准予创业成功人员落户。对原籍为农村的大中专毕业生及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成功且稳定创业6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由原籍所在地迁入。
       8、各级政府要设立创业引导性资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创业引导性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内安排,主要用于开发创业项目、建立创业基地、开展融资服务、帮助开业登记等创业推动工作项目。各区(县)从2009年起,五年内要筹集使用一定数额的创业引导性资金(市级金额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数额执行)。
       9、毕业两年内大中专毕业生初次创业成功且稳定经营在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金额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数额执行)。创业补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
       四、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一)加大创业培训力度
       要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重点是将大中专毕业生(含即将毕业的在校生)、少数民族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要按照创业培训课程(SYB“创办你的企业”)组织开展培训,并结合当地实际,自主开发和选用具有地方特色的辅导资料和培训模式,采用案例教学、成功创业人员现身说法、项目推荐、技术支持、人才服务、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创业指导、专家论证及创业实训等相结合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拓展创业培训的服务内容和实际效果。要以“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带头人、创业致富人、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和“城镇创业带头人培训项目”为载体,提高创业者能力,为建设创业型城市培养创业带头人。要积极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对符合创业条件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自治区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有培训资质、培训质量好、有信誉的市属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补贴。提高民语系创业培训创业补贴标准。为延伸培训,提高创业成功率,对以大中专毕业生为主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模拟创业实训,给予模拟创业实训补贴,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或从当地自筹的就业资金中解决。
       (二)提高创业培训质量
       要从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和强化创业后续服务等方面入手,不断提升创业培训的质量。要扩大创业培训师资范围,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吸收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教师和企业成功人士充实师资队伍,改善师资队伍结构。要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活动,提高师资水平。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创新创业培训模式,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要强化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对培训学员政策咨询、开业指导、项目审核专家论证等工作,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率。
       (三)建立和完善创业园或创业基地
       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创业人员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生创业科技园区等建设创业园或创业基地,引导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人员进入基地创业。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租赁、购置等方式,有针对性的设立和完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园、创业一条街、农民工创业基地等,为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基地提供免费或低价租赁的经营场地服务。
       五、健全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服务
       (一)健全服务组织
       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开发创业指导技术,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街道(乡镇)要组建创业手续领办员、代办员队伍,帮助创业人员办理小额贷款、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形成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创业促就业工作平台。要广泛发挥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作用,通过政策、资金引导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开发创业指导工作,完善多层次的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创业人员数据库,实现对创业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对创业项目的跟踪服务、对小额贷款的运营监管。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为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管理咨询、信用评价、产权交易及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服务。要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逐步形成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市、区(县)人力资源市场要专门设立公益性创业指导服务窗口,为创业人员免费开设财务、法律等不同科目的专家诊室。所需费用从当地筹集的就业资金中解决。
       (二)完善服务内容
       要根据创业人员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人员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要通过公开征集、项目评估等方式,搜集整理投资少、见效快、合伙经营等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开展创业项目推介和举办创业项目洽谈会,建立政府扶持与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市场评估和推介制度,吸纳各类社会评估机构参与论证评估,并定期向社会推介。要建立创业人员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人员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
       (三)提供用工服务
       要为创业人员、新创办企业和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创业人员及其招聘的人员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便利,吸引人才创办企业,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建设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各区(县)、各部门要把建设创业型城市作为一项长期的重点工作,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订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阶段工作目标,确保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收到实效。
       (二)完善工作机制
       要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建立劳动保障、人事、发改、经委、教育、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商务、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小组,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要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三)建立考核体系
       要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和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年度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目标责任和考核体系。对市场主体活跃、创业环境优良、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快、个体和民营经济财政贡献率高的区(县)给予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对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影响全民创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广泛开展宣传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在优化创业环境、推动全民创业等方面取得的新经验,宣传全民创业中涌现出的新典型,宣传政府的鼓励扶持政策。大力倡导勤奋、拼搏、有为的价值观念,着力形成“凭劳动赢得尊重,让知识成为财富,为人才搭建舞台,以创业促进就业”的浓厚氛围。弘扬创业精神,塑造创业文化,激励动员全市各族人民积极投入创业实践,掀起全民创业热潮。每年开展“十大创业明星”和“创业带头人”评选活动,对在建设创业型城市中具有典范和带头作用的创业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附件:1.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
               2.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部门职责分工表
       附件1:


为切实做好我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根据市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全面建设创业型城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调节、自主创业”的工作方针,以促进就业、改善民生为主线,2010年年底前,达到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标准。主要目标包括:2009年、2010年,每年创业培训3000人;每年小额担保贷款2000人;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4;年均新开业创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2万户,存续1年以上的比例达到70%;全市创业活动指数达到20%;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其他创建工作指标达到国家创建创业型城市标准。
       二、工作任务
       到2010年底,我市促进创业的“一个格局”“一个机制”和“五大体系”基本形成(政府职能部门共同推动的创业服务管理工作格局基本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有利于促进创业的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目标考核体系等五大体系基本形成)。
       三、重点措施
       (一)抓主体,实施重点人群“三个工程”
       大力激活和培育创业主体,着力扶持大学生、地方群众、城市失业人员等创业主体成功创业。在高校学生和毕业生中实施“实现自身价值创企业工程”,引导大学毕业生努力实现知识优势、技术优势和理论成果的转化应用,促进其创业知识的系统化和可操作化,以前沿领域创业和盈利模式创新为主要形式,大力推进大学生机会型创业;在城市失业人员中实施“改善生活创家业工程”,注重引导失业人员围绕服务业、商贸零售、餐饮服务、社区服务、产品加工等产业的个体经营,实现生存型创业。
       (二)抓关键,突破“三个瓶颈”
       把解决创业能力、资金问题和创业项目作为创业的关键问题,找准突破口,破解难题,排除瓶颈障碍。在提高创业者能力方面,通过完善扩展创业培训,搞好“三个体系建设”、“三支队伍建设”和“三项培训延伸工作”。完善“三个体系建设”,主要是高标准规范做好创业培训技术体系、教学体系、管理体系建设。健全“三支队伍建设”,主要是增加财力人力投入做好师资队伍、咨询服务专家队伍、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做好“三项培训延伸工作”,就是在继续实施SIYB培训项目的同时,启动能力测评,引进模拟实训项目,深化专家指导。另外,要积极扩展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帮助更多的人提高创业能力。
       在解决创业者资金方面,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力度,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办理速度,增大放贷比例,推进降低反担保的门槛,执行贷款额度新规定;经委要积极推进中小企业贷款工作,切实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资金难题;各级金融机构要探索更加便捷的贷款服务和资金支持,主动做好创业融资工作。各方共同努力建立“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的贷款机制,切实帮助创业人员解决融资难问题。
       在创业项目方面,一是组织力量分别针对大中专毕业生、(维吾尔族、哈萨克族等)、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城郊农村人口等四个不同人群,分别编写和免费发放不同的《乌鲁木齐市创业项目汇编》,精选入编200个创业项目,一一提出经营建议、风险提示和专家点评意见。力求该书能够释疑解惑,实用明了,针对性强,借鉴引导作用明显,有较高专业水平。二是加大专家咨询指导,通过专家坐诊、上门巡诊、集中答疑、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创业者创业项目选择的指导帮助,提高其分析、选择创业项目的能力。三是开展创业项目征集、开发、推荐发布工作,建立和充实创业项目资源库。
       (三)抓基地,加强创业载体建设
       积极鼓励和引导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新疆大学生创业园、小西门批发市场、商贸城、北园春批发市场、华凌批发市场、南郊农家乐创业园区、中山路创业一条街、乌鲁木齐市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嵩山路)等10个创业园区创业基地建设,实施创业实践训练,充分利用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人员提实际操作和场地保障。
       (四)抓落实,确保各项创业帮扶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要加强协调与检查,强化部门职责,切实落实放宽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和经营场所的措施,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提高时效,执行合伙企业最高100万元、劳动密集型企业最高200万元贷款额度新规定,落实场租房租补贴、一次性创业成功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执行创业本人及招用人员享受社保补贴规定,用好创业引导性资金,健全服务体系,提供资金、培训、信息、咨询指导、绿色通道等服务,创造良好创业服务环境。
       (五)抓宣传,推进典型引导
       进一步营造鼓励人们敢于创业,支持人们能够创业,帮助人们成功创业,减少人们创业风险的良好氛围。在全社会大张旗鼓地开展创业宣传,传播创业文化,弘扬创业精神,歌颂典型事迹,宣传我市创业扶持政策措施。2009年在全市开展评选表彰“乌鲁木齐市创业带头人”活动,2010年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先进评选活动。通过舆论宣传、氛围营造、典型引导和带动示范,激发相关单位的创建热情,促进更多的人创业。
       四、工作安排
       创建工作从2009年1月起至2011年1月止,分为3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9年1月至5月)
       成立创建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制订创建工作实施意见和方案,完善政策措施,进行工作部署,做好组织、政策、机构人员上的准备。
       (二)实施阶段(2009年6月至2010年10月)
       各区(县)、各部门要组织实施创建工作,落实政策措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对创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
       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总体任务目标和各自职责、方案目标进行自查和整改。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区县、各部门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并做好迎接国家检查评估的准备工作,接受国家检查验收。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职责
       建立各区(县)及市劳动保障、人事、发展改革、经委、教育、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商务、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导和统计考核,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要建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全体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各部门职责见附件2(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部门工作职责分工表)。
       各部门要按照全市总体部署和本部门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落实责任任务,尤其要在促进创业的工商政策、税收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劳动保障政策、土地政策、产业政策、收费政策等方面不断完善、切实突破。
       (二)协调配合,合力推进。
       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协作意识,建立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加强联系沟通,搞好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指定一名联络员以加强协调联络。
       (三)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开展创业服务。
       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创业指导中心,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创业服务中心,组建专家队伍和工作力量,开展产业解析、政策咨询、培训宣传、能力测评、项目评析、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各区(县)、街道及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指定和设立创业帮扶人员(创业指导员、创业帮办员)开展创业扶持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设立公益性的创业指导服务窗口。
       六、考核评估
       (一)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创建工作统计制度,制定统计指标,统一统计口径,规范统计方法,建立统计渠道,保证统计数据的时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建立创业工作信息专报制度,一般性的创业工作实行定期报告,重要的创建工作和成果及时报告。
       (二)加强目标进度跟踪分析和创建工作督查,及时发现问题、交流情况。重点检查部门分工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各项优惠政策、扶持措施落实情况,保证创建工作按预期目标和进度计划深入开展。

       (三)加大考核工作。将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和就业工作考核范围,作为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年初下达目标任务,年中、年底进行全面综合检查考核。


       附件2
       1. 各区(县)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推动创建创业型城市的重要责任主体,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责任部门协调配合的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机制,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成立创业服务中心,区县、街道、社区三级劳动保障机构指定和设立创业帮扶人员;按照规定筹集、使用各项创业扶持资金;及时出台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要健全完善服务体系;要进一步改善政务环境。
       2.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制定创建方案;制定和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制定和实施创业扶持措施;具体实施各项促进创业的奖励、补贴、补助金;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创业促就业工作组织机构,督查、指导区县、街道、社区三级劳动保障机构创业帮扶人员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负责实施创业培训,严把培训质量关,落实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和创业咨询专家队伍建设,提供创业咨询服务;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业实训基地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负责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并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创建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做好迎接国家对我市创建工作的检查评估的相关准备工作。
       3. 乌昌财政局 负责落实促进创业的财政支持政策;支持创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投资融资体系建设; 积极筹集用于促进创业的扶持资金,及时拨付各项补贴资金、贴息、创业服务经费等;参与有关创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及监督。
       4. 市工商局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市场环境;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注册登记条件和经营场地限制,扩大创业领域,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发展;监测统计全市企业登记数,做好企业新开户数和净增户数月报工作;加强创业企业商标保护;支持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培育优秀民营企业家。
       5.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负责优化税收服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创业企业提供税收政策支持,以降低创业企业的运营成本。
       6. 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负责健全融资服务体系;指导、监督各级金融机构积极推进中小企业贷款工作;拓宽创业企业、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融资渠道。
       7. 市人事局 负责制定、完善和落实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军转干部等人群自主创业在职称评定晋级、入选专家、工龄计算及社保接续、人事代理服务等方面的政策;负责其管理与服务工作;组织其进行创业培训。
       8. 乌昌发改委 把促进城乡劳动者创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目标,加强产业引导;放宽民间投资领域,简化项目审批程序,营造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平市场环境;按照尽可能低的原则制定涉及创业事项的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9. 市经委 负责指导全市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研究制订有关发展规划、鼓励政策和产业政策扶持办法,制定提供产业指导目录和信息;培育并建设中小企业的经济、技术、人才市场及各类中介组织、协会、联合会组织。
       10. 市教育局 负责普通高校、中专学校的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宣传工作;指导建立大中专学生创业实训基地。
       11. 市国土资源局 依法从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房产管理等方面支持创建创业型城市;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创业场地的协调。
       12. 市建委 负责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支持创业主体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等相关领域;规划指导建筑业、房地产业中的创业企业发展;支持创业园区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为中小企业业主在租赁场地、房产抵押等方面提供便利。
       13. 市商务局 促进商贸物流领域创业;及时发布商业网点导向目录;制定提供产业指导目录和信息; 推进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工作。
       14. 团市委
       市总工会
       市妇联
       市残联 发挥群团优势,宣传我市促进创业的政策措施,帮扶青年、职工、妇女、残疾人创业。
       15. 市工商联 负责协调落实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公平待遇问题,发挥工商联桥梁、纽带作用和商会协会的自律、互助、服务作用。

2009年10月12日